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办法第二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论证,对具备恢复条件的原有湿地、退化湿地、盐碱化湿地等,因地制宜采取措施恢复湿地生态功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湿地保护规划,因地制宜采取水体治理、土地整治、自然湿地岸线维护、河湖水系连通、植被恢复、动物保护等措施,增强湿地生态功能和碳汇功能。禁止违法占用耕地等建设人工湿地。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