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办法第十九条有效在湿地保护范围内进行旅游、动植物产品生产等活动,应当符合湿地保护规划,与湿地资源的承载能力和环境容量相适应,适度控制种植养殖等湿地利用规模,不得对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造成破坏。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