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湿地生态用水协调机制,保障湿地基本生态用水需求。

编制水资源规划应当兼顾湿地生态用水的需要。对因水资源缺乏导致功能退化的自然湿地,可以在统筹兼顾各类用水需求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工程和技术措施补水,恢复湿地生态功能。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