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二章 社会信用信息管理第八条有效公共信用信息实行目录管理。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和公共信用信息提供主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辖区公共信用信息目录,明确各行业、各领域需要记入信用档案的公共信用信息具体项目。公共信用信息目录清单实施动态管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9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