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公共信用信息工作的机构(以下统称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等工作。

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是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披露和使用的统一载体,其建设、管理和维护的日常工作由市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负责。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