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督管理机制。

社会信用主体做出信用承诺的履约情况应当纳入信用记录,并作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