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社会信用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其他国家机关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社会信用相关的工作。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9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