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社会信用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其他国家机关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社会信用相关的工作。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