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协调机制,并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根据授权做好本区域内信用体系建设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9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