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社会信用条例/第四章 社会信用主体权益保障第四十三条有效社会信用主体的公共信用信息向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归集后,据以认定其失信状态的行政行为被行政机关自行更正或者被复议机关决定撤销、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的,原公共信用信息提供主体应当及时告知市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市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应当在收到该告知之日起的三个工作日内,在公示的信用档案中进行相应变更或删除该信息。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9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