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社会信用条例/第四章 社会信用主体权益保障第四十四条有效失信主体在规定期限内主动履行义务、依法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申请信用修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可修复的情形除外。修复完成后,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停止披露,终止实施惩戒措施。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9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