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三章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第三十八条有效本市各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信用管理建设,鼓励行业协会与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信用评级评价,依据章程对守信主体采取提升会员级别等激励措施,对失信主体采取业内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取消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9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