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三章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第三十条有效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群团组织等对社会信用主体实施信用惩戒措施,应当与其违法、违约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9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