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对信用状况良好的社会信用主体,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群团组织等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可以采取下列激励措施:

(一)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实施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便利化措施;

(二)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三)在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依法依约给予信用加分等措施;

(四)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领域,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考虑;

(五)在日常或专项检查中合理降低检查频次;

(六)在“信用中国(辽宁大连)”网站或者相关媒体上宣传推介;

(七)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