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以及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信用奖惩措施清单,明确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实施依据、实施主体、实施对象和奖惩措施等具体事项。

信用奖惩措施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惩戒措施不得实施。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