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建设,依托本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实现与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等相关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将社会信用主体的公共信用信息按需共享,在信用监管等过程中加以应用,支撑形成数据同步、措施统一、标准一致的信用监管协同机制。推动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合作共享。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