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制定并公布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服务规范,合理设置查询窗口,通过平台、网站、移动终端、服务窗口等途径向社会提供便捷的查询服务。

社会信用主体查询自身非公开公共信用信息的,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明。

查询其他信息主体非公开公共信用信息的,应当同时出具被查询信息主体的书面同意证明等资料,并按照与被查询信息主体约定的用途使用信息;未经被查询信息主体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