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机动车燃料质量应当与本市实施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相匹配。

销售车用燃料的单位,应在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标明销售的机动车车用燃料质量标准。

机动车加油站、油罐车以及储油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装油气回收系统。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