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及有关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城市道路体系,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改善步行、自行车出行条件,鼓励绿色出行方式,降低小型机动车使用率。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