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供热用热条例/第四章 供热与用热的共同规定第三十二条有效用户室内用热设施发生漏水等故障,对公共安全和其他住户利益造成严重影响,需要入户抢修而用户不能及时赶到现场的,供热单位应当征得用热户或者其委托人的同意,并报告公安机关,通知街道办事处或者物业服务人,相关单位应当配合入户抢修。供热单位工作人员在抢修过程中造成用户财产损失的,供热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用户原因造成损失的,由用户承担责任。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9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