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用户改动用热设施或者改变用热热量、用热用途,可以委托供热单位进行。未委托供热单位进行或者因装饰、装修等影响用热效果的,自行承担责任;影响供热用热设施运行或者其他用户用热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委托供热单位进行处理,不恢复原状或者委托供热进行处理的,供热单位可以暂停供热。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