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供热用热条例/第四章 供热与用热的共同规定第三十条有效用户改动用热设施或者改变用热热量、用热用途,可以委托供热单位进行。未委托供热单位进行或者因装饰、装修等影响用热效果的,自行承担责任;影响供热用热设施运行或者其他用户用热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委托供热单位进行处理,不恢复原状或者委托供热进行处理的,供热单位可以暂停供热。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9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