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供热用热条例/第四章 供热与用热的共同规定第二十六条有效用热费用的标准和交纳办法由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依法决定。供热单位收取用热费用,应当提供大连市服务收费统一发票。供热单位不得以分户供热前单位拖欠的陈旧热费等理由拒绝供热或者同其他收费项目捆绑收费。用户应当及时向供热单位交纳用热费用。符合条件的困难居民用热费用补贴,按照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9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