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供热单位不得擅自推迟、中断或者提前停止供热。

供热单位推迟、中断或者提前停止供热超过十二小时不足二十四小时的,按照停止供热一天计算向用户退回用热费用。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