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供热单位不得擅自推迟、中断或者提前停止供热。

供热单位推迟、中断或者提前停止供热超过十二小时不足二十四小时的,按照停止供热一天计算向用户退回用热费用。

Local Regulations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9,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