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供热用热条例/第三章 用热第二十一条有效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损坏供热用热设施或者在供热用热设施上安装或者使用循环泵、放水装置等其他设施;(二)放掉或者盗用供热用热管网循环水、蒸汽;(三)从事影响供热设施检查或者维修的装饰、装修;(四)阻挠或者拒绝供热单位维修、抢修供热用热设施;(五)妨碍、阻挠经依法批准的新建和改造供热用热设施施工;(六)其他损害供热用热设施和影响供热用热的行为。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9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