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坏供热用热设施或者在供热用热设施上安装或者使用循环泵、放水装置等其他设施;

(二)放掉或者盗用供热用热管网循环水、蒸汽;

(三)从事影响供热设施检查或者维修的装饰、装修;

(四)阻挠或者拒绝供热单位维修、抢修供热用热设施;

(五)妨碍、阻挠经依法批准的新建和改造供热用热设施施工;

(六)其他损害供热用热设施和影响供热用热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9,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