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供热用热条例/第二章 供热第十五条有效供热单位应当设立用户服务机构,向社会公开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报修电话和办事程序,供热用热期内安排人员每天二十四小时值班,停止供热可能对用户造成影响的,应当及时通知用户;未及时通知用户中断供热,造成用户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供热用热管理机构的要求报送各种业务统计表及其他有关资料。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9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