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供热用热条例/第二章 供热第十六条有效供热单位对其运营管理的供热设施,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检查、维修、更新、改造,保证供热设施安全、稳定、正常运行。供热单位转让供热设施经营权的,应当向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转让手续;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报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9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