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在供热区域进行房屋拆迁,影响周边未拆迁房屋供热用热的,应当消除影响;被拆迁房屋的用热系统已由供热单位进行分户改造的,应当依法给予供热单位补偿。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