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在供热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外缘一点五米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挖掘、钻探、打桩、爆破;

(三)栽植树木;

(四)堆放垃圾、杂物,排放废液;

(五)其他影响供热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