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第六十三条有效推进企业环境信用制度建设。市及区(市)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基础类信息和不良类信息,记入企业环境信用记录并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完善企业环境信用多部门奖惩联动机制。通过环境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将企业环境信用状况作为有关部门和机构在公共采购、评先创优、金融支持、资质等级评定等管理工作的重要参考。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9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