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第六十二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每年对污染物排放量大、环境风险高、生态环境影响大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环境信用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分别实施守信激励或者失信惩戒措施。评价不得向排污单位收取费用。评价结果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间共享,并纳入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鼓励未纳入评价范围的企业,自愿申请参加环境信用评价。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9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