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第五十九条有效市及区(市)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依法向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申请获取相关的环境信息,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提供。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9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