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通过大连市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依法公开其基础信息、排污信息以及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运行信息等,接受社会监督。

鼓励重点排污单位在厂界外显著位置采用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实时公开前款规定的环境信息。

鼓励其他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自愿公开有关环境信息。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