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完善固体废物分类收集、综合利用、无害化处理体系。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环境监督管理体系。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