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五十条有效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期间,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机构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对地块及其周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治理与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或者处置,并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环境标准和要求。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9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