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国家、省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未作规定的项目,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市环境质量状况,提请省人民政府制定并组织实施。

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又未制定地方标准的项目,可以参照先行国家和地区的标准执行。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