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六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环境监测网络,组织开展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等环境监测工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和监测技术规范要求设置环境质量监测点或者断面。禁止擅自撤销或者变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的环境质量监测点或者断面以及污染源监测点。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9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