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九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商务等部门,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设施纳入环境卫生相关专项规划,统筹安排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基础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