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环境卫生相关专项规划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