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时,应当统筹考虑生活垃圾转运、集中处置等设施建设要求,保障转运、集中处置等设施用地。

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