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八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时,应当统筹考虑生活垃圾转运、集中处置等设施建设要求,保障转运、集中处置等设施用地。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