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的,由县(区)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