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的,由县(区)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