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在指定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县(区)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