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按照要求合理配置、清洁维护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由县(区)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