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投诉和举报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的行为。

县(区)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行为的方式和途径,及时依法处理投诉、举报事项。

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