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工作综合考核制度,并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

建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组织辖区内的村(居)民委员会在居住区内设立生活垃圾分类指导员,宣传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指导村(居)民正确开展生活垃圾分类。

相关部门在开展精神文明创建和卫生创建活动中,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评选标准。

物业管理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的要求纳入物业服务人评级考核标准。

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