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的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城市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建筑垃圾、园林绿化垃圾、病死动物等,不属于生活垃圾,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