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区以及建制镇所在地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市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区域范围和时间,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分步有序原则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