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生活垃圾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分类处理。
可回收物应当采用资源化回收、利用方式处理。
厨余垃圾应当采用生化厌氧产沼、堆肥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不能利用的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有害垃圾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置,其中经过分类的危险废物,由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鼓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或者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对生活垃圾中的废塑料、废玻璃、废竹木、废织物等低附加值可回收物进行回收处理。
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