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备符合要求的收集、运输设备,并保持运输工具功能完好、标识明显、外观整洁;
(二)按照规定的时间、频次、路线和要求分类收集、运输生活垃圾,避免或者减少噪声扰民,防止遗撒生活垃圾、滴漏污水;
(三)及时将生活垃圾运送至集中收集设施或者符合规定的中转、处置场所,做到日产日清;
(四)及时复位收集设施,清理作业场地,保持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五)运输过程中不得随意倾倒、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